温度标准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5.8℃)、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要求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入户室温检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应当在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进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仪器,测温时间为7:00-10:00、15:00-20:00;
(二)应当记录测量环境的即时状态;
(三)应当在关闭门窗室温稳定30分钟后进行;
(四)应当选取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0±0.10米的高度为测温点;
(五)检测时散热装置应当无覆盖物;
(六)传感器应当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冷、热源干扰;
(七)读数时检测员不应走动。
退费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温度不达标天数自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供热企业复(回)测供热温度达标之日止,每24小时为一个计费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退费:
(一)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
(二)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
(三)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100%。
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另外,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分户计量收费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建筑面积收费。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区(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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